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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太原市综合开发公司《关于固投税代收代缴问题的报告》的答复
颁布时间:1996-06-19 发文字号:并地税特字[1996]10号
太原市综合开发公司:
你公司并综开发[1996]15号文收悉.针对文中所提事项,经我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投资方向调节税必须按照晋地税地字[1994]9号文规定“房地产经营开发企业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购买商品房的单位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以购买金额[投资额]为计税依据”.你公司对这条规定提出了不同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望贵公司根据这一精神,及时足额解缴税款入库.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