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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太原市劳动局所属劳动服务公司收取的管理费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6-07-15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6]22号
太原市劳动局:
你局并劳办字[1996]49号《关于劳动服务公司管理费不应计征营业税的报告》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
[1]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的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
[2]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你局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不符合上述条件,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你局报告所称“重复计征”的问题,对市劳动服务公司和县[市、区]、市属各局9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的管理费计税依所据以其实际取得的管理费收入计证营业税,对县[市、区]、市属各局[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下属公司收取的管理费计税依据按规定收取的全部管理费收入扣除上交部分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分别计征,不存在重复计征问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按照规定我局无权减免营业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