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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9-14  发文字号:并地税特字[1996]16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税]的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装饰装修工程征收投资税的问题:   1、新建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无论是否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进行、一律按项目主体工程的适用税率就其全部投资额计征“投资税”.   2、对原有建筑物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凡是投资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比照对更新改造项目投资征税的有关规定,计征投资税.   3、装饰装修工程的投资者为投资税的纳税义务人.   4、对以前年度装饰装修的单项工程,凡在九六年度结算的,一律按结算日期征收投资税.   5、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代扣代缴投资税的问题:   1、根据晋地税特字[1996]10号文规定:“房地产经营开发企业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凡我市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企业负有代扣代缴投资税的义务,必须按规定代扣代缴本单位的对外经营销售的商品房应缴纳的投资税.   3、凡是购买“三资”开发公司房屋的单位,应积极主动按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税.对不申报的单位,一经查出将按投资税条例规定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三资”开发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资料,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投资税的征收工作.   5、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住宅小区,要严格按条例和税目税率注释规定核定税率.对已出售的商品房,凡属适用零税率部分并在帐簿核算上能划分清的,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   6、本规定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