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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科研单位“技术转让合同”审核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7-17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6]25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字[1996]13号《关于加强对科研单位“技术转让合同”审核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中第3条省属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合同”应由省科委技术市场及省科委委托的省科协、省专利局、省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办公室、省职办、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单位的技术合同登记处认定登记,并到省地税局审核签注意见,主管税务机关凭省地税局签注意见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二、其他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合同”中,由省科委委托的,经市科委技术市场认定登记,由各分局报市局审批;由省科委委托的,经县[市]科委技术市场认定登记,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报市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