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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6-10-04  发文字号:晋地税特字[1996]10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并地税特字[1996]11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在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省局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代扣代缴义务人问题房地产经营开发企业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二、关于晋地税地字[1994]9号文的执行时间问题晋地税地字[1994]9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的执行时间现重新明确为“文中条款除明确规定执行时间外,其他各条一律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对已按原规定结算的单位不再办理补退税手续,未结算的单位一律按重新明确规定的执行时间进行结算.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