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综合开发公司并综开发[1996]41号报告的答复
颁布时间:1996-12-14 发文字号:并地税特字[1996]22号
太原市综合开发公司:
你公司并综开发[1996]41号文收悉,现就文中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投资方向调节税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和第十七条:“本条例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局制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216号文中规定:“开发公司经营出售的商品房,可由购房单位按税率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务机关也可委托开发公司代扣代缴.”在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6]191号文中进一步规定:“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代扣代缴工作办
法,明确各代扣代缴单位[如有关银行、房屋开发公司等]的义务,要求他们必须认真按税收政策规定和代扣代缴办法执行,及时足额代扣代缴税款.”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经请示省局确认你公司属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
二、并地税特字[1996]16号文的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是指:对已出售的商品房凡在计委下达投资计划时,已核定为零税率的单位工程,而且在帐簿核算上能独立体现的,在计算投资税时,按规定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具体扣除计算办法,可由企业向当地税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分局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地税局批准后执行.
三、关于晋地税特字[1996]10号文的执行时间问题,你公司的实际情况已报省地方税务局,经省局研究答复,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