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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停向出租车经营单位及个人收取有关费用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12-10  发文字号:并地税征字[1996]64号

市政府办公厅:   最近,我局接到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政办发[1996]150号《关于暂停向出租车经营单位及个人收取有关费用等工作的通知》中“……各有关部门一律暂停对出租车及各出租公司收取各种税,管理费及出租车相关的其它费用”,我们认为[一]税不等同于费,税是国家依据税法而确定的。税收法规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发生应税收入,都应照章及时纳税;[二]税收是保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今年1-11月份,我市直接征收的出租车税收达1160万元。如果暂停对出租车征税,则势必影响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三]从去年地税部门加强对全市出租车的税收管理以来,全市出租车已基本纳入了正常管理渠道,而且税收收入出现了近3倍的增长。如果一旦暂停征税,必将在税收工作上造成一定范围的混乱,于国于民都不利。 为此,恳请市政府进一步支持地税征管工作,支持税务部门对出租车行使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继续征税,不“暂停”,不放松,避免造成财政收入和税收征管工作不应有的损失。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