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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12-08  发文字号:晋国税征发[1998]55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保证车辆购置税顺利开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山西省XX市(县)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详见附件)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启用,原使用的“山西省XX市(县)机动车销售普通发票”同时废止。   二、“山西省XX市(县)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监印、发放和管理。   三、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对废止的“山西省XX市(县)机动车销售普通发票”要及时清缴,并将收缴的发票和本局库存的发票集中统一销毁。   四、地、市普通发票定点承印厂家印制计算机票确有困难的,可与省国税局联系,由省国税局负责统一监印。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