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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务干部姚强、刘民骗购、窃取及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12-21  发文字号:晋国税征发[1995]60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务干部姚强、刘民窃取及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 国税发[1995]205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特别是对税务干部自身的管理,各地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发现与本案有关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税款或办理出口退税,并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务干部姚强、刘民骗购、窃取及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