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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8-27  发文字号:晋国税票发[1997]1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国税函[1997]4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国家税务局在97年11月对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认真核对,经核对帐票相符后。县级局对库存的作废专用发票要造册登记(一式两份,地县各留存一份)   交回地区,由地区统一装箱封存,妥善保管,待98年下半年适当的时候统一交回省局,集中销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