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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避孕药具零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7-03  发文字号:晋计生委[2000]24号

各地(市)、县(区)计生委、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避孕药具零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备注:以下节录《办法》其中一条即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避孕药具是一种特殊商品。对按规定设立的避孕药具零售网点,税务部门应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