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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朔州药材公司增值税偷税案的公告

颁布时间:2000-11-15  发文字号:晋国税稽告字[2000]第43号

  该公司在1999年1-8月取得返利,未冲减进项税额;发生退货,未冲减进项税额;取得商品销售收入,未提销项税;外购商品发生损失,未作进项税转出。以上共涉及增值税16853.1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朔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同处理决定,责令其补缴税款16853.14元,加收滞纳金6676.88元,并处罚款16853.14元。所补款项现已全部追缴入库。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