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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山西铸造厂少计销项税额偷税案的公告

颁布时间:2000-12-22  发文字号:晋国税稽告字[2000]第46号

  该厂1999年至2000年6月销售材料未计销项税额43326.02元;收取送货运费未计销项税额84788.02元;向家属区供暖未计销项税额8500元:福利部门耗用外购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2640.22元;在建工程耗用外购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4958.21元;家属区耗用外购电力未作进项税额转出836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该厂限期缴纳税款152574.47元,并处一倍罚款152574.47元,同时加收2‰的滞纳金。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