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太原市双龙焦化厂偷税案的公告

颁布时间:2001-02-14  发文字号:晋国税稽告字[2001]第6号

  该企业1997年5月销售原煤、焦炭应交税金30000元未申报纳税;1997年度向个体煤矿代扣税金193067.26元,未解缴入库;2000年度将部分原煤、焦炭销售款挂往来账户,不记销售未申报纳税。经万柏林区国税局稽查局核查,应补缴增值税458517.7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四十条规定,责令补缴所偷税款,并对所偷税款681584.98元处以一倍罚款,同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1001929.92元,合计2365099.88元。此案正在执行中。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