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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晋城市三八煤矿偷税案的公告

颁布时间:2001-01-10  发文字号:晋国税稽告字[2001]第2号

  该矿1999年将外购原材料对外销售,未申报纳税,形成偷增值税款15897元;将外购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项目,未作进项税转出,形成偷增值税款33676.5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补缴增值税款49573.55元,加收滞纳金41076.77元,并处一倍罚款49573.55元,合计140223.87元。目前查补税款及加征的滞纳金、罚款已全部入库。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