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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山西河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的公告
颁布时间:2001-01-11 发文字号:晋国税稽告字[2001]第4号
该公司2000年3月,销售固定资产(213小汽车)金额113207.55元,未计提销项税额6792.45元,形成偷税。2000年6月至8月,在建工程领用材料,总计金额154864.46元,未作进项税额转出26326.96元,形成偷税。1999年12月,取得非运输部门代开的运输发票,金额71547元,抵扣进项税税额5008.29元。1999年12月至2000年9月,外购货物用于其它单位,金额为2525082.78元,未计提销项税额429264.07元。1999年11月至2000年3月,对外供热力,金额计29734.51元,未计提销项税额3865.49元,形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四十条之规定,责令该单位补缴增值税471257.26元,加收滞纳金l0885.16元,并对所偷税款罚款18492.45元,共计500634.87元。上述款项该单位已按期足额入库。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