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8-06-05 发文字号:晋国税征发[1998]17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2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