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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太原黄河供水有限公司太原市自来水公司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总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4-02-13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4]26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太原黄河供水有限公司、太原市自来水公司两户企业征税问题的请示》(并国税发[2004]18号)收悉,关于太原黄河供水有限公司、太原市自来水公司、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总公司的税收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太原黄河供水有限公司销售的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太原市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适用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对其从太原黄河供水有限公司购进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的)予以抵扣。 对于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总公司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按照 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