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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电力公司关于统一山西省地方电力系统电力销售普通发票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7-19 发文字号:晋国税征发[1999]第33号
朔州市、吕梁、临汾地区国家税务局及所属各县、市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电力公司所属各供电企业:
为加强行业发票管理,决定在山西省地方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统一使用电力销售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管理
山西省地方电力系统在收取电费时统一使用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山西省地方电力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该票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县(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发放和管理。
二、发票式样
山西省地方电力系统收取电费的电脑版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地电发票)共四种:
即“山西省地方电力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居民)”、“山西省地方电力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分期付款)”、“山西省地方电力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杂项)”、“山西省地方电力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非居民)”。各种地电发票全省统一编号(式样详见附件),发票联统一套印“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三、发票发售
(一)地电发票由县(市)国家税务局直接向所辖区供电企业发售。
(二)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必须保证按时、足量向各供电企业发售发票。
四、其他事项
(一)各供电企业应在每年的6月初向县(市)国税局上报次年的用票计划(计划应留有一个季度的机动数),县(市)国税局于6月中旬将用票计划上报地、市国税局,地、市国税局汇总后于6月25日前上报省局,由省局指定印刷厂家印制。
用票单位如需调增印制计划的需按上列程序提前一个月上报用票计划。
各供电企业必须保证及时向各县(市)国税局上报用票计划,各地、市国税局必须及时向省国税局上报用票计划。
(二)地电发票的最终销售价格按照山西省物价局核定的“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的最终销售价格执行。
五、地电发票从1999年9月1日起使用,填开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原地方电力系统自行设计印制的电费收据和其他杂项票据等同时废止。
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力用户不得重复使用电力发票。
附件:山西省地方电力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4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