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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5-12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4]8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4]3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涉外税务审计的意义和作用,认真学习总局印发的《办法》,在总结以往开展涉外税务审计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贯彻《办法》的具体措施,保证《办法》的顺利执行。从2004年起,省国、地税局不再各自行文布置每年的涉外税务审计工作,各地国、地税局要结合本地涉外企业特点,于每年四季度统一安排本级涉外企业的税务审计,并于次年1月10日前将年度审计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国税局、地税局涉外税处。
二、通力协作,注重效率。各地应根据《办法》规定的审计类型,组织形式及职责划分,加强上下级、兄弟地市和主管国、地税局的沟通与协作,按《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和《办法》的要求认真选择审计对象,规范实施审计,编制税务文书,并做到成果共享,确实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
三、各地于2004年5月25日前将跨省、跨地市经营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涉外企业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上报省国、地税局涉外税处;12月20日前将《办法》执行情况上报省国税局、地税局,省局将适时组织抽查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