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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所得税和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5-08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4]23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4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485号)转发你们,在TAIS软件未修改前,先手工核算上报,请尽快布置落实。
在我省《税收电月报》中,增设第99项“企业所得税预缴”、第100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第101项“缴纳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欠税”,以上三项之和等于第62项“企业所得税”,属期均为当月数。增设第102项“外资企业所得税预缴”、第103项“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第104项“缴纳以前年度外资企业所得税欠税”,以上三项之和等于第71项,属期均为当月数。各地要将2004年1至4月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入库的“预缴”、“汇算清缴”以及“缴纳以前年度欠税”数额的当月数一次性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