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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登记信息数据交换核对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4-23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4]7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山西省国税局、山西省地税局、山西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国税发[2003]198号)下发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协作,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登记信息交换机制正在协商建立。但从各地反馈的情况看,有些地方此项工作的开展进度比较缓慢,将影响《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和2003年年度登记信息数据交换核对工作。为了确保信息交换机制的建立和信息渠道的畅通,按时完成2003年年度登记信息数据的交换核对上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建立起信息交换机制。由于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机构管辖范围的不相对应、交叉管理以及信息渠道不畅通等问题的存在,影响和制约着各地登记信息交换机制建立的进度。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主动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联系,尽快制定出台切合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起信息交换机制,确保登记信息数据的交换核对工作的按时完成。最近省工商局也下发了“关于配合税务部门建立工作情况互相通报制度加强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通知”(晋工商[2004]38号),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与当地税务部门结合实际协商,建立 一套企业和个体工商登记和纳税情况定期互相通报制度。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尽快使信息交换机制建立和协调运转起来。已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的地市,分别上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备案;尚未或正在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的地市,要尽快协商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各地务于4月30日前按时上报备案。 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做好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比对工作,确保登记信息交换与传递、核对等工作机制的有效建立,做到管户清,底数明。 二、开展联合检查,督促登记信息交换建制的建立和数据交换初始化工作的按时完成。为确保登记信息数据交换机制的建立和2003年年度数据交换初始化工作的按时完成,根据安排和部署,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决定在5月份在全省联合开展一次检查,对各地贯彻落实我省实施办法的情况以及各地的管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采取以地市为主,省局进行抽查检查的方法。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统一部署,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省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组也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的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检查目的一是督促各地尽快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并协调 运转;二是督促各地开展2003年年度登记信息数据交换初始化工作的按时完成。各地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将检查情况书面总结分别上报省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组成员单位。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2003年度年检验照后,必须及时将所有工商登记户的名单(含历史数据)交换给同级国、地税机关,各级工商部门年检信息交换工作务于在2004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为了保证2003年年度信息数据核对工作的按时完成,各地可根据工商部门年检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如工商部门可采取分批交换的办法,即年检一批,向税务部门交换一批,以保证登记信息数据及时交换。 各级税务机关接到工商部门填制的《工商登记信息核对表》后,先与本级、本部门登记的信息进行核对,核对后,对需要与本级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进行核对的;三家应及时进行核对,按时、按规定完成本级的核对工作;对需要上级税务机关与工商部门核对的,应及时上传到上级税务机关。各地、市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务于2004年5月30日前将各地核对的情况(见附表)和数据差异的原因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分别上报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三、加强联系,协同管理,互通情况,防止漏征、漏管,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设立登记户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要按照我省《实施办法》规定的交换内容等,互相督促业户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从源头上加强控管,有效地防止漏征、漏管户,同时要加强联系,充分利用工商登记年检、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等工作,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协同管理,对管理难度大的集贸市场和登记户,国、地税、工商三家可以互相协助,共同进行管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和信用山西的建设。 各地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信息交换协调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 附件:登记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