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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4-28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4]22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国税函[2004]4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以下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源监控范围除总局《通知》中要求纳入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的企业以外,各地还应将年度实际缴纳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和构成本地区涉外企业所得税年度收入总额10%的企业,全部纳入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进行监控。
二、有关报告的时限各地要将重点税源企业出现的异常情况,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6日内书面上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原来省局要求各地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的《涉外税收收入统计及分析表》也相应的调整为季度终了后6日内上报。
各地要将纳入重点税源监控的企业名单(分级)和涉外企业减免税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每年7月10日前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减免税情况统计表的统计范围为处于减免税优惠期间的所有涉外企业。
附件:涉外企业减免税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