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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用、销毁税收票证的通知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晋国税计发[1999]16号

各地、市、县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税收票证是征收税款的唯一合法凭证。近年来,随着财税制度改革的深入及国地税机构的分设,税收票证的管理使用,尤其是税票式样发生了较大变化。我省《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施行近一年来,对加强税票管理,规范税票使用起到积极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77号通知和1999年全省税收计会工作要点精神,省局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停用、销毁部分税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停用销毁税票类别 1、国地税机构分设前由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税务局负责印制的现存各种税票。   2、1998年1月前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的手工缴款书、电脑缴款书、税收罚款收据。   3、1998年12月前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的税收收入退还书。   4、1997年12月前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印制,各种版次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统称为"专用税票")。   二、停用税票的销毁 1、销毁停用税票,由省、地市国税局按照晋国税计发[1998]23号通知规定的权限分别进行。即:专用税票及税收定额完税证由省国税局集中销毁;其他税票由地市国税局集中销毁。   2、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停用税票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并要按照销毁权限逐级上交。地市国税局务必要在8月20日前,将本员及所属结存的专用税票及税收定额完税证上交省局计会处。   3、销毁停用税票时,会计人员或票证管理人员要编造"票证销毁清册",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监销。   三、其他事宜 1、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清理停用票证。清理过程中若发现因责任事故造成税票损失的,要按照省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严处理,该陷偿的赔偿,该罚款的罚款,并应按损失税票核销权限,逐级报批核销。省局拟在年底前对地市上报的损失税票予以一次性审批核销。对损失税票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要从严处理。   2、本次停用销毁票证于1999年6月30日停止使用。为保证税款征收需要,省局已向总局领取回新版专用税票,并业已印制或正在印制部分新票,同时今后将逐步扩大涂碳税票、压感税票的适用范围。地市国税局可在六月中旬,到省局领取新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