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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帐表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3-12-29  发文字号:晋税征发[1993]44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山西省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的帐表式样,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帐表种类及适用范围帐表共设5种,即:《增值税专用发票领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计划季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损失申请核销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用、存季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用、存登记簿》。   以上各种帐表适用于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各地可自行增设部分帐表。   二、帐表使用说明 1、增值税专用发票领据。   该领据在各地、市、县、所各级税务机关向上一级税务机关购领专用发票时使用。   购领专用发票时,由购领人在领据中填写申请数,并加盖个人名章和购领单位公章,全份报上级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在领据上填写准领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承办人个人名章,由购领人到指定印刷厂或仓库办理提货结算手续,提货后印刷厂或仓库要加盖发出单位公章和发出个人名章。   2、增值税专用发票损失申请核销表该表由各地在发生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损坏等损失时使用。   基层税务机关要在发生损失次日起5日内填写此表,全份逐级上报上级税务局。   专用发票损失50份以下的,由地、市税务局审批核销。批准核销后,应将第四联报省局备案;专用发票损失50份(含)以上的,由地、市税务局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局。   损失单位凭上级审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损失申请核销表》,对损失的专用发票予以核销。   3、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用、存登记簿。   该簿用于登记各级税务机关日常购领、发售、损失、结存专用发票的情况,由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购领、发售、损失等原始凭证,序时登记。   具体登记时,该簿的"购进数"栏、"发售数"栏,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领据》填写,税务所或发票管理所凭实际发售数进行登记。该簿的"损失数"栏,根据经审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损失申请核销表》所列的核销数进行登记,对没有审批核销的,在批准核销前,不得做损失处理,应计入"待核销"栏目中。   4、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用、存季报表该表由下级税务机关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专用发票的购领、发售、损失、结存等情况时使用。各地、市应于季后10日内上报省税务局,各税务所向县(市)税务局,县(市)向地、市税务局上报的具体时间,由各地、市自定。   5、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计划季报表该表由下级税务机关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专用发票需用量时使用。各地、市税务局,应于季末月份的5日前上报省税务局,各税务所向县(市)税务局,县(市)   向地、市税务局上报的具体时间,由各地、市自定。   三、以上各种帐表,由各地、市税务局根据所附式样自行印制。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帐表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