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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1-01 发文字号:晋税所发[1994]第47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务院
国函[1994]46号《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