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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1-24 发文字号:晋税流发[1994]第18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1993]136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转发给你们,根据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娱乐业"适用税率定为10%,请依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见上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