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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对煤炭运销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向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4-01-25  发文字号:晋税征发[1994]第2号

省煤炭运销总公司: 你公司晋煤销公字[1994]第7号《关于煤炭运销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报告》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使用“山西省煤炭、洗精煤、焦炭公路运销统一凭证”。并做规定如下: 一、该凭证只做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附票,不具发票的性质。印制该凭证时,在凭证的第二联(用户),注明“不准作为抵扣税和报销凭证”字样。   二、该凭证由煤炭运销系统自行印制,自行管理。   此复   附件: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关于煤炭运销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报告   1994年1月10日晋煤销公字[1994]第7号   省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实施税制改革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全国各行业统一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它专用发票即停止使用,如何做好新旧税制的衔接相过渡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首要任务。省经委和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政府对我省煤炭运销实行“五统一”管理的决定,于一九八六年三月十四日以晋经能字(86)102号文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刷和使用煤炭及其副产品运销统一货票的通知》,九二年我公司同省税务局联合行文修订和印制了山西省煤炭及其副产品运销统一专用发票。近年来,我省公路煤焦通过使用统一货票进行统一管理,制止了降价竞销,保护了煤焦企业的利益,也保证了省政府规定的能源基金等五项资金的收取。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煤焦企业和经营单位将使用同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煤炭运销系统没有统一的专用凭证,给全省公路煤焦运销的统一管理和五项资金的收取带来了很大困难。   为了维护煤焦企业的经济利益,防止降价竞销、资金流失,保证能源基金及各项费用的收取和上缴,便于行业内部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煤炭运销系统统一管理的公路外运出省煤炭、洗精煤和焦炭,省内工业、民用煤炭,电厂用煤,统配矿及系统外收购地方煤炭,在使用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配套使用煤炭运销总公司制定的《山西省煤炭、洗精煤、焦炭公路运销统一凭证》。如果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配套使用的煤炭运销系统的运销凭证,不准出产煤县境;出省口煤焦管理站不予放行(乡镇供销公司管理的焦炭除外);电厂用煤管理站不准拉煤车向电厂供煤;统配矿收购煤炭管理站不准拉煤车向统配矿煤炭集运站送煤。   二、各产煤县(区)境内的地方工业和民用地销煤炭、洗精煤、焦炭由煤焦企业自行销售。   三、公路运销煤焦出省调运单和火车发运上站煤焦调运单,按照以前的规定可继续使用,以上意见,请尽快审定下发执行。   附件:《山西省煤炭、洗精煤、焦炭公路运销统一凭证》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