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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新的流转税、资源税条例与细则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2-27  发文字号:晋税流发[1994]第22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新的流转税、资源税条例与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我省有关检查内容的提纲如下: 一、你区(市)及所属县(市)税务局贯彻新的流转税、资源税条例、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征税规定的全面情况。培训对象、人数及具体做法。   二、对国家及省税务局制定的有关流转税、资源税的文件规定,你区(市)是否即时进行了贯彻落实,有无擅自变通、自行制定规定的情况。   三、原流转税、资源税各项免税规定,是否自1994年1月1日起已恢复征税(国家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是否执行了省局晋税明电[1994]第1号通知规定,严格掌握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中的有关问题。   五、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六、凡需计算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增值税企业,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情况如何——是否在省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汇总上报——是否对这部分存货已征税款进行了扣除——   七、库存柴油、汽油补征消费税情况如何——是否按期汇总上报省局——   八、对福利、学校办企业征税是否做到了先征税后退还的办法——   九、省局将在三、四月间抽部分地(市)对以上内容进行检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新的流转税、资源税条例与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