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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胎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3-02 发文字号:晋税外发[1994]第12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28号文《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