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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税收缴款书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2-21  发文字号:晋税计发[1994]第8号

各行署、市、县人民银行、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93)国税发第131号《关于检发税收缴款书式样的通知》精神,省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人行制定了我省使用的税收缴款书式样,并已印制完毕,现将启用新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票、停用旧票的时间从1994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新的“税收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固定比例分成专用)”两种新票。同时停用目前使用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工商统一税完税让”、“外商投资企业相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各税通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城市维护建设税专用缴款书”、“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国营企业调节税专用缴款书”、“自收税款汇解缴款书”九种税票(不包括计算机专用税票)。   二、使用新票应注意的事项 1、为了便于区分两个税务系统使用的税票,省局在印制新票时在捆封、封面及税票各联的左上角均已套印有“国税局”或“地税局”字样的红色戳记(式样见附件),请各级税务机关、国库及国库经收处人员注意区别。   2、为了方便工作,省局在印制新票时将税票监制章套印到各联左下角的“税务机关盖章”——栏内,各地在使用新税票时可不冉加盖税票专章。如确需区分征收单位的,可在报查成回执联的“备注栏”内加盖税票专用章。   三、旧票的销毁各地应将结存的停用票证逐级上缴,由县以上(含)的税务机关统一造册销毁。   对丢损失的税票应严格按照省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旧票的销毁工作必须在1994年5月底以前结束。   四、自收税款的汇解凭证“自收锐钦汇解缴款书”停用以后税务部门自收的税款(包括费、基金、附加等)   分别使用下列凭证进行汇解: (1)、征收的税款分别税种使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缴款书(固定比例分成专用)”两种税票进行汇解。   (2)、征收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使用“国家能源交通逗点建设基金缴款书”进行汇解。   (3)、征收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缴款书”使用“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缴款书”   进行汇解。   (4)、征收的水资源补偿费使用“水资源补偿费缴款凭证”汇解。   (5)、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价格调控基金使用“教育费附加专用缴款凭证”进行汇解。   附件:“国税局”、“地税局”戳记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