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3-22 发文字号:晋税外发[1994]第14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司局
国税外函[1994]9号《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贵彻
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晋税计发[1994]第2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精神,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