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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使用全国统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用章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4-21  发文字号:晋税征发[1994]第27号

各行署、市、县(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省税务局晋税征发(1993)第34号文下发以后,我省一些增值税纳税人因税务登记证副本所盖认定章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一致,在到外省从事经营活动时受到一定的影响。为此,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开始统一使用全国统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用章。请各县税务局按照所附的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59号文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章式样、规格迅速安排刻制。   并对己认定的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重新加盖统一的认定章。认定章应加盖在原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同时对原加盖的一般纳税人认定章沿对角线划“×”   以示作废。   在时间安排上,对出省业务多,急需的纳税人可先办,其他纳税人可缓办或在6月份换证时再统一办。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