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4-26  发文字号:晋税进发[1994]第20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99号《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