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刻制出口退税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8-17 发文字号:晋国税进发[1994]第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分税制要求,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已于七月二十八日正式挂牌,各地市的国税和地税两套机构亦已分设或正在分设之中,为便于全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现将全省各级国税系统“出口退税专用章”和“已退税专用章”的刻制问题明确如下:
1、印章名称各地市的“出口退税专用章”名称为“山西省××地区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章”或“山西省××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章”(需公安局备案)。
各地市的“已退税专用章”名称为“山西省××地区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已退税专用章”或“山西省××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已退税专用章”(不需公安局备案)。
省国税局的“出口退税专用章”名称为“山西省国家税局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章”,“已退税专用章”名称为“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已退税专用章”。
2、印章规格样式“出口退税专用章”为直径4.2cm、中间带有五角星的园形章。
“已退税专用章”为长6cm、宽2.5cm的长方形章。如:3、各地市国家税税局印章一律按照统一要求自行刻制。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