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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8-17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1994]第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4]第046号“关于对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在九五年底前免征增值税,具体执行时间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因此各地已征了增值税的,应退还给企业。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