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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9-15  发文字号:晋财预字[1994]第136号晋国税所发[1994]第5号晋地税所字[1994]第9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 财税字[1994]044号《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即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