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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9-27 发文字号:晋国税进发[1994]第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94)财税字第053号《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