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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1-13 发文字号:晋财预字[1995]第4号晋国税流发[1995]4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4]第091号“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