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地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太原钢铁集团公司等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现行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5-31  发文字号:晋地税征字[1995]第24号

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税款征收的要求,太原钢铁集团公司、太原市机车车辆厂、西山矿务局、省电力公司、太原卷烟厂五户企业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已明确划为太原市级财政收入范围,应由太原市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但由于地税机构组建不久,各项工作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上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时征收,目前分别由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代收。这样计划任务下达考核与经征机关的不相一致,形成了事与权相互脱节,不仅不适应分税制管理的要求,而且不利于加强地方税收的管理,不利于税企之间、税务部门之间的协调。为改变这种状况,规范征收管理渠道,经研究决定,将上述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现行征管办法调整如下: 一、从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起,太原钢铁集团公司、太原市机车车辆厂、西山矿务局、省电力公司、太原卷烟厂,原由省国税局直属分局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划归太原市地方税务局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实施直接征收管理。   二、上述企业划转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等税收资料,由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同直属征收局分别移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归口管理分局。   三、上述企业其他税种的征收管理及其他税务管理事项,仍由原主管税务机关按权限管理。   以上望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