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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1995-09-14  发文字号:晋国税征发[1995]42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5]1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栏戳记印章由各县(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刻制、管理。   销货单位名称必须按税务登记证上的企业名称刻制,专用发票销货栏戳记印章由用票单位保管。   对尚未使用完94年印制的专用发票(石家庄印钞厂、保定五四三印钞厂印制)   的单位,由各县(市)国家税务局按照94年各种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栏的内容及格式为其刻制销货栏戳记印章(式样附后)。对已开始使用95年印制的专用发票(西安印钞厂印制)的单位,按95年专用发票销货栏的内容、格式刻制戳记印章。(式样附后)。专用发票使用单位在用完94年专用发票后,必须缴回旧的销货栏戳记印章,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方可领用新的专用发票,并由税务机关为其刻制新的销货栏戳记印章。   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由各县(市)国税局负责以所辖税务所为单位统一刻制,并上报地、市国税局备案。专用章必须由税务所长(包括副所长)保管,由所长对代开的专用发票审核无误后加盖。专用章发生丢失的,按照丢失专用发票的挂失程序办理。   三、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就我省实际情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原则上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对不便使用财务专用章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刻制发票专用章(样式附后),发票专用章由各一县(市)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刻制、管理,用票单位保管。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企业在开具专用发票时,不再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右下角,四、各地接通知后,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应迅速将本通知内容通告一般纳税人,并组织做好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印章的刻制和加盖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