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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盗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通报
颁布时间:1995-11-06 发文字号:晋国税征发[1995]47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盗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通报(
国税发[1995]182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库存保管和发售环节的管理工作。
专用发票的发售必须是正式的税务干部,政治、业务素质要高,不得雇用临时人员。
同时,各地要结合更改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工作,对库存的专用发票和已发售的专用发票进行清点、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管理工作中的漏洞。
各地、市国税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与此案有关的专用发票,要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盗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