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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减免税的政策及其审批程序
颁布时间:2009-06-03 来源:
一、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国税函〔2001〕379号),根据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对邮政部门座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土地,必须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根据上述概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明确,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房屋原价应当根据不同的企业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二、房产税的法定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同时,《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除上述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上述免税单位免纳房产税的房产是指: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2.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3.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4.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同时规定了下列房产免征、不征或征收房产税:1.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2.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3.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4.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5.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对微利、亏损企业,企业停产、撤销后原有房产闲置,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免征或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行政审批。取消行政审批后,对微利企业、亏损企业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企业停产、撤销后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对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了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1.中国人民银行免征房产税优惠。《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1987〕财税字第36号)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优惠。《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2〕1440号)规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3.地勘单位免征房产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56号)规定,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勘单位自用的房产,按有关规定免征房产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4.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免征房产税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血站用房免征房产税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规定,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房产税的政策减免
1.原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免征房产税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1987〕财税地字第7号)规定,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具体包括:开滦防排水抢救站、峰峰防排水抢救站、济南防排水抢救站、郑州防排水抢救站、江西防排水抢救站、重庆防排水抢救站、阜新防排水抢救站、双鸭山防排水抢救站。
2.劳改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1987〕财税地字第21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7〕财税地字第29号)规定:1.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2.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3.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4.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2.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凡作为劳教或生活用房产,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3.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缓征房产税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1987〕财税地字第30号)规定,从
4.高等学校免征房产税优惠。《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所字第67号)规定,对高等学校校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国家税务局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1989〕国税地便字第8号)明确“对高等学校校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是指对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以及出租的房产,均不属于自用房产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规定:1.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2.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医疗卫生机构免征房产税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老年服务机构免征房产税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7.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征房产税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规定,自
8.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房产税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规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
9.转制科研机构免征房产税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规定,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进一步明确,上述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10.被撤销金融机构免征房产税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规定,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11.铁路系统免征房产税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规定,对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进一步明确,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2号)规定,在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前,暂免其自用的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0号)规定,自
12.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免征房产税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规定,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应缴纳的房产税;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应缴纳的房产税。
13.天然林保护工程免征房产税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规定,自
14.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房产税优惠。《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规定,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房产的房产税。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
15.2010年上海世博会免征房产税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规定,在世博会结束前,对世博园区内的房产,免征应缴纳的房产税。
16.国家及地方商品储备机构免征房产税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规定,自
17.供热企业免征房产税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自
18.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规定,自
19.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自
20.个人出租房屋减征房产税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自
四、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纳税义务截止时间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三)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结合当地情况,一般分别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不同的期限缴纳。
山西省规定: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按年征收,分半年缴纳,上半年的应缴税款于6月份征收入库,下半年的应缴税款于12月份征收入款;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按月征收房产税。
(四)纳税地点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一地或跨地区的企业,由房产坐落地税务机关征收。
(五)减免审批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的法定减免不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晋政发〔1986〕95号)的规定,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房产税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的,可根据我省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定期给予减免房产税。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有关减免审批办法〉的通知》明确,纳税人的房产税的困难减免审批程序如下:1.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申请减免期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危房减免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减免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4)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2.房产税的困难减免‚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省地方税务局集中审批,并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1)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申请后,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实地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由县地方税务局在1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地方税务局。(2)市地方税务局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上报的减免税报告应认真审核,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或市地方税务局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项目应派人实地核查,并签署意见,若非其他客观原因应在1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地方税务局。(3)省地方税务局接到市地方税务局上报的减免税报告后,对减免税额较大或情况比较特殊的项目,应派人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若非其他客观原因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房产税的减免对于不需要审批的减免税事项,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五、房产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其会计处理是:
企业按期计提应缴纳的房产税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科目;企业实际缴纳房产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