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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解读

颁布时间:2008-09-23  来源:

    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减计收入与加计扣除方式类似,是企业所得税法赋予的一种间接税收优惠方式。对企业某些项目的收入减按一定比例计入收入总额,而其对应的成本费用则可以正常扣除,则企业不仅可以减收在该项目上的税负,还可能减少在企业项目上应纳的所得税。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措施,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以下简称优惠目录)的公布施行是落实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的综合利用资源税收优惠的具体措施。
    二、主要内容
    优惠目录将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综合利用资源划分为三个类别:一是共生、伴生矿产资源;二是废水(液)、废气、废渣;三是再生资源。
    为保证资源综合利用的力度,防止某些企业只为了享受税收优惠而选择资源目录中规定的原材料品种,并未真正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优惠目录从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和技术标准三个方面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优惠目录规定的三个条件。
    以综合利用废水(液)、废气、废渣为例。该类别将综合利用的资源进一步细化为八小类,其中综合利用的废渣资源3小类,综合利用的废水(液)资源3小类,综合利用的废气资源2小类。如对企业利用工矿废水、城市污水生产再生水,从技术标准上要求:一是企业生产再生水所使用的原料100%来自工矿废水或城市污水;二是生产的产品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再生水标准。如果该项目不能达到上述技术标准,则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税收处理
    符合优惠目录规定条件的企业在2008年及以后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其满足优惠目录规定条件的项目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与收入相对应的成本费用正常申报扣除。
附: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