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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证券经纪人佣金个人所得税计算
颁布时间:2012-12-03 来源:中国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 从10月1日起开始执行,该公告确认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规定以其取得的佣金收入减去40%的展业成本后的余额作为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对广大的证券经纪人是一个重大利好,整体减轻的税负在42%以上,堪称结构性减税的又一利民举措。
证券经纪人的定义及佣金构成
“45号公告”所称证券经纪人,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2号)中的“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证券经纪人作为证券公司员工以外的证券从业人员,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按照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雇佣合同,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不构成任何劳动关系,证券经纪人不具有该证券公司任何类别的员工身份。因此,证券经纪人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证券公司向其支付的佣金是劳务报酬,而不是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
证券经纪业务佣金,是指由委托代理的证券公司支付给独立的有权(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从事证券经纪服务的个人的报酬。
“45号公告”的出台,并非表示证券经纪人从10月1日起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对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一直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不能扣除展业成本,按取得的佣金减去营业税及附加后的余额征税。考虑到证券经纪人和保险经纪人一样,为招揽客户及维护客户需要自行额外负担展业成本,保险营销经纪人的展业成本可在税前扣除,而证券经纪人未明确可否扣除,造成其实际承担的税负高于保险营销员,围绕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中的展业成本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为此进行过多次调研,为了公平税负,降低证券经纪人的税收负担,促进证券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45号公告”,首次从税收角度明确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并确认展业成本占佣金收入的40%,其余部分为劳务报酬,从而大幅度降低了证券经纪人的税负。
营业税及附加的征缴规定
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劳务外,其他有偿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人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证券经纪业务,两者之间不构成任何雇佣劳动关系,所提供的劳务是向委托方提供独立的代理劳务,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劳务”,实际上,证券经纪人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属于个人从事服务业,因此,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应按服务业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以及按营业税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合计税负为佣金收入的5.6%左右。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及步骤
(一)应税项目的确定。证券经纪人从事经纪业务取得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属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范围,应按劳务报酬项目的计税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同一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人与公司员工取得的报酬都是公司支付的货币,为何员工的收入却是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这是因为,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员工取得的报酬内在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证券经纪人与支付所得的公司没有雇佣关系,因此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二)应税所得额的计算。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即在证券公司计发佣金的当月内,经纪人不论分几次取得佣金收入都合并为一次收入征税。其应税所得的计算分为三步:
首先,以其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减去按前述规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得出余额一。
第二步,再以余额一减去展业成本,得出劳务报酬应税所得(余额二)。
在计算展业成本时应注意计算基数,“45号公告”规定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为每次收入额的40%,因此,要以应取得的初始佣金收入而非“余额一”为基数,即以未减除营业税及附加的佣金收入乘以40%后的积为展业成本。
第三步,以应税所得(余额二)减去法定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确定费用扣除标准时应注意:“4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证券经纪人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此时的应税所得已经不是前述的初始佣金收入,而是以“余额二”作为应税所得,再以此确定费用扣除金额。根据税法规定,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收入即“余额二”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月收入即“余额二”4000元及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三)应缴税款的计算。劳务报酬的基本税率是20%,以按照前述步骤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的税率,即得出应缴税款。
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应缴税款加征五成(即实际税率为30%);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即实际税率为40%)。
相关事项的说明
证券经纪人在2012年10月1日后取得的佣金收入,即可按“45号公告”规定的计税办法执行。
所称佣金收入,指证券经纪人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取得的包括佣金、底薪、奖金等在内的所有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应税佣金收入中。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证券公司会按应支付给经纪人的返佣总额的5%~10%作为“风险准备金”留存在公司,剩余部分作为当期佣金发放给经纪人。这部分暂存的“风险准备金”,在计算每个经纪人的应付佣金时,已经从费用中计提并作了企业所得税的扣除,账务上作证券公司的应付款处理,同时作为应付款也已计入各经纪人名下,待半年或一年后再发放给经纪人。因此,所留存的“风险准备金”应分别计入各经纪人当月的初始佣金收入中,一并计征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而不应将留存的“风险准备金”待到发放时再计入该月的佣金计税。既符合税法的规定,又可避免造成发放月份的收入畸高而增加税负。
按照相关税法规定,支付佣金的证券公司为证券经纪人应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佣金时应依法代扣证券经纪人的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证券公司应按规定在次月15日以前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司所有证券经纪人(不论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同时解缴所代扣的税款。
特别提示,虽然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已经由证券公司代扣了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每年扣除展业成本、不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佣金收入合计在12万元以上的,按照《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纪人本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
税款计算实例:某证券经纪人在9月和10月分别取得佣金20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9月份,按原计税规定执行:
营业税及附加=20000×5.6%=1120(元)
个人所得税=(20000-1120)×(1-20%)×20%=3020.80(元)
10月份,按“45号公告”执行:
营业税及附加=20000×5.6%=1120(元)
个人所得税(分步计算):
展业成本=20000×40%=8000(元)
扣除费用=(20000-1120-8000)×20%=2176(元)
应纳税额=(20000-1120-8000-2176)×20%=1740.80(元)
个人所得税:
(20000-1120-20000×40%)×(1-20%)×20%=174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