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政策解读 > 正文

房地产企业的有关征收管理规定

颁布时间:2005-09-14  来源:纳税服务网

     1、房地产开发预收款凭据。企业收取的开发产品预售收入(包括定金)在开具正式发票前应使用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凭据”。款项结清后,销售方必须为购买方开具“房地产开发销售发票”。

    “房地产开发预收款凭据”和“房地产开发销售发票”为机打式,其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预计营业利润额平均分摊的办法。企业预售收入2003年12月31日帐面余额应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并入2003年第四季度(或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预售收入帐面余额较大,一次性计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市、县地税局同意,可在2004年内平均分摊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