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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
颁布时间:2005-09-08 来源:纳税服务网
“免、抵、退”税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退税率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率相同。其特点是,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不是全额退税,而是先免征出口环节税款,再抵减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对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不足抵减应退税额部分,根据企业出口销售额占当期(1个季度)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确定是否给予退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给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给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 牌 价×(增值税规定税率-退税率)
如果生产企业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业务,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料件,应先按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同意签章后,允许对这部分进口料件以“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中的价格为依据,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并在计算其免抵税额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扣减。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给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扣减税额)
当期给予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进免征抵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给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退税率)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扣减税额=进口料料金额×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款当期进项税额中,包含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允许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并予以抵扣的税额。
当生产企业1个季度出口销售额不足其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50%,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应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当生产企业1个季度出口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 %以上(含50%),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一)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二)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三)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例:应纳税额为正数
某电器厂1997年一季度出口电视机30000台,离岸价格为每台21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美元8.2928元;内销货物销售额8200万元。上期结转进项税额200万元,本期进项税额800万元。
免、抵、退税的计算如下:
(1)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30000×210×8.2928=52244640(元)
(2)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52244640×(17%-9%)=4179571.20(元)
(3)当期应纳税额=82000000×17%-(2000000+8000000-4179571.20)=8119571.20(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应纳税额的正数,反映企业出口货物给予抵扣和退税的进项税额,已全部在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中抵减完毕,不需退税。
例:应纳税额为负数,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不到50%。
某电视机厂1997年二季度出口电视机40000台,每台离岸价15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8.2928,内销收入56000000元,进项税额13800000元,免抵退税的计算如下:
(1)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40000×150×8.2928=49756800(元)
(2)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49756800×(17%-9%)=3980544(元)
(3)当期应纳税额=56000000×17%-(13800000-3980544)=-299456(元)
(4)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比例=49756800/(49756800+56000000)=47.05%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虽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但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只有47.05%,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299456元不能退税,只能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应纳税额为负数,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50%。
某电器厂1997年一季度出口空调30000台,其中:
1、28000台以FOB价成交,每台20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1:8.2836元;
2、2000台以CIF价格成交,每台240美元,并每台支付运费20元、保险费10元、佣金2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8.2948元。当期实现内销空调19400台,销售收入34920000元,销项税额5936400元,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免抵退税计算如下:
(1)出口货物销售收入=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948=49838796.80(元)
(2)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49838796.80×(17%-9%)=3987103.74(元)
(3)当期应纳税额=34920000×17%-(10800000-3987103.74)=-876496.26(元)
(4)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销售比例=49838796.80/(34920000+49838796.80)=58.80%>50%
(5)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49838796.80×9%=4485491.71(元)
(6)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876496.26(元)
如果应纳税额为负数5000000元,大于4485491.71元,也只退税4485491.71元,差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某纺织厂1997年一季度出口T/C纱收入800万元,内销收入200万元,国内购进原材料等进项税额64.98万元,采取进料加工形式进口涤纶棉CIF价24万美元,折合成人民币200万元,海关按85%免税,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进口料件当期已全部核销。免抵退税的计算如下:
(1)进口料件组成价格=2000000+2000000×20%×(100%-85%)=2060000(元)
(2)进口料件准予抵扣的税额=2060000×17%=350200(元)
(3)进口料件应扣减免抵税额=2060000×9%-2060000×17%×(100%-85%)=185400-52530=132870(元)
(4)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8000000×(17%-9%)-2060000×(17%-9%)=640000-164800=4752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2000000×17%-[(649800+350200)-475200-132870]=340000-391930=-51930(元)
(6)应退税额为51930元(出口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