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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12]30号:税收政策惠及农村饮水安全

颁布时间:2012-12-10  来源:中国税网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精神,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营。

  减税为降低饮水工程成本创造了空间

  通知明确了五方面税收优惠:一是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及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三是对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五是对饮水工程运营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的经营所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

  免征增值税,节省了水费成本。根据增值税相关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以选择按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或者按照简易办法依6%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此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加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实际税负为6.6%左右。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轻了企业管理费用。按照规定,自来水生产企业通常要按照房产余值的1.2%缴纳房产税,按照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金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免征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仅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节省了企业的管理费用。

  免征饮水工程契税、印花税,降低建设成本。按照通知规定,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及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契税、印花税,与其项目用地审批结合起来,推动了农村饮水项目工程建设进程。

  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所得“三免三减半”,鼓励企业着眼于久远。对此项优惠,企业所得税法早就作了明确,鼓励和吸收更多的资金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征免政策界限分明,可操作性强

  通知对享受减免税政策优惠的饮水工程、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作了明确。饮水工程,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正确核算应税、免税收入至关重要。

  此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来说,应当及时向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