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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的“免、抵、退”办法(六)
颁布时间:2005-09-08 来源:纳税服务网
附表六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人民币元至角分
序号 | 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号 | 出口报关单号 | 复出口商品代码 | 复出口商品名称 | 出口销售离岸价(¥) | 分配率(%) |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组成计税价格 | 征税税率 | 退税率 |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备注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合计 | ||||||||||||
出口企业 | 退税部门 | |||||||||||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公章) 企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
经办人: 复核人: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联,企业留存一联,资料中装订一联,退税部门留存一联。
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计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③“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④若退税部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①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②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①“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②“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
③“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④“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
⑤“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账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当本表11栏不为0时,“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需进行调整,即按照“当期免抵退税额(16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18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11C)”后的余额进行比较计算填报。
⑦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4)申报数据的调整。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金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账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9.生产企业“免、抵、退”单证办理。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以随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①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采用“实耗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采用“购进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③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胆》一并参与计算。
(2)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①《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发票;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②《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发票;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③《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④《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需要补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发票;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0.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审批程序。退税部门每月15日前受理生产企业上月的“免、抵、退”税申报后,应于月底前审核完毕并报送地市级退税机关或省级退税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审批。退税机关按规定审批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退税部门。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手续。对需要免抵调库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给征税机关,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退税机关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免、抵、退”税情况在与会计部门及国库对账的基础上汇总统计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征税机关应在接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当月,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手续。(纳税服务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