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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的先征后退办法(一)
颁布时间:2005-09-07 来源:纳税服务网
实行先征后退办法,是指纳税人出口货物时,先视同内销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待办理完报关等手续后,税务机关再将货物在以前市场流通环节所负担的增值税税款连同在出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一起退还给纳税人。这种方法适用于有进出品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及其他特准退税的企业出口的货物。
该方法的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即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先按增值税法规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待货物出口并办理完报关等出口退税手续后,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依据购进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购进金额和该货物适用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计算退税并予以退税。下面,以外贸企业为例来说明出口货物的先征后退办法。
实行先征后退方法,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和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
一、计算方法的一般规定
1.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这有如下两种情况:
(1)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一致时: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金额×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2)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金额×出口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的税额
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的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2.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进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出口退税率
3.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1)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销项金额是指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税率是指计算该项货物退税的税率。
4.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
5.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
6.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算退税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算退税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算退税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7.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
8.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9.计算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款的税率,应依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依6%退税率执行,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办理退税。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款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
10.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出口退税计算。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外贸企业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取得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计税金额”栏反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者组成计税价格,是退还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应退消费税税款=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